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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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圍及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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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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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黃素lu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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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型態(tài)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lutein之總含量不得高于30 mg。
2、其它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 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lutein之總含量不得高于9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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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yǎng)素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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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qū)葉黃素使用標準修訂案已生效
日期:2011-01-24 來源: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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