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獸藥生產企業(yè)開展獸藥比對試驗,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我部組織修訂了《獸藥比對試驗要求》,現予發(fā)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本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被退回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申請,如退審意見不包括補充或重做比對試驗,申請人重新提交申請的,可按原比對試驗要求進行技術資料審查。本公告生效后,《農業(yè)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獸藥比對試驗要求〉和〈獸藥比對試驗目錄(第一批)〉的通知》(農辦醫(yī)〔2016〕32號)中《獸藥比對試驗要求》同時廢止。此前相關文件要求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附件:獸藥比對試驗要求
農業(yè)農村部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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