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衛(wèi)生署發(fā)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0507 號公告,預告修訂"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預告終止日為8 月 28 日。
本次除修正原有碘及銫等放射性核種于乳品、嬰兒食品及其它一般食品的安全容許量外,并擴大新增鍶等七種放射性核種于食品中的限量規(guī)定;并特別針對不同類別食品,就相關限量標準的適用加以備注說明,使相關標準的適用更合乎實際需求。
另外,如果臺灣境內發(fā)生核災事故,由于災害規(guī)模、食品受污染的范圍及程度無法預測,故屆時對于食品中污染的相關限量,可視實際情況另行會商相關機關整體評估后,另訂暫時性安全容許量,并優(yōu)先適用之。
本次修訂的要點如下:
一、增列鍶等七種放射性核種及修正碘及銫放射性核種的安全容許量。(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于臺灣境內發(fā)生核災事故時,安全容許量的應變調整方式。(修正條文第3條)
修訂后的條文如下: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的安全容許量如下:
單位:貝克/公斤(Bq/kg)
食品種類
放射性核種 乳品及嬰兒食品 其它食品
碘-131
(131I) 55 100
銫-134+銫-137
(134+137Cs) 200 600
鍶-90、釕-106
(90Sr, 106Ru) 100 100
鍶-89、釕-103
(89Sr, 103Ru) 1000 1000
鈽-238、鈽-239、镅-241
(238Pu, 239Pu, 241Am) 1 10
備注:
一、食品中如同時檢出多個核種,則其檢出值與該核種對應的限值比值總和不得大于1.
二、本標準適用于"直接供食用狀態(tài)"的食品,下列型態(tài)食品的適用分別說明如下:
1.干燥或濃縮等非供直接食用的食品,且標示有調理或稀釋建議(如:奶粉或濃縮果汁),應依調理建議調制成供食用的狀態(tài)后再行檢測。
2.茶葉、茶包等以熱水萃取后飲用其茶汁者,以原販賣的干燥型態(tài)直接檢測。 3.針對占總膳食攝取量極少的食品(如:調味香辛料),限量值可提高至十倍。
第 3 條 如遇有核災事故發(fā)生在臺灣境內時,可會商相關機關另訂暫時性安全容許量,并優(yōu)先適用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fā)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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