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公報》于2010年12月2日刊登歐洲委員會第2010/734/EU號決議,延長多項防止禽流感的保護性措施實施期,其中一項措施(第2005/692/EC號決議) 于2005年開始推行,實施期定期延長。這項措施涉及處理從第三國進口的禽肉,當中包括來自中國的禽肉。
東南亞國家于2003年爆發(fā)禽流感后,歐盟已推出有關措施,并于去年底屆滿,但據(jù)了解禽流感仍在成員國及第三國內的野鳥及家禽之間傳播,對動物及人類健康構成威脅,因此歐委會實施第2010/734/EU號決議。
涉及中國家禽進口的第2005/692/EC號決議實施期延長至2012年6月30日。這項決議的有關規(guī)定如下:
成員國應暫時禁止從中國進口以下產(chǎn)品:
鮮家禽肉;
含有家禽肉的肉類制品及肉類產(chǎn)品;
含有任何家禽部分的未煮熟寵物食品和未加工飼料;
供人食用的鳥蛋;及
未經(jīng)處理的鳥類獵物裝飾。
雖然如此,若包括或包含禽肉的肉類制品經(jīng)過第2007/777/EC號決議內附件II第四部分的B、C或D點其中一種指定方式處理,成員國也可批準這些肉類產(chǎn)品進口。
第2007/777/EC號決議內,為從第三國進口的若干類供人食用肉類產(chǎn)品制定動物和公眾健康條件,以及證書式樣。肉類制品的指定處理方法如下:
B:密閉加熱消毒法之Fo值達3或以上。
C:肉類及/或加工家禽的胃、膀胱及腸道經(jīng)過至少攝氏80度高溫處理
D:肉類及/或加工家禽的胃、膀胱及腸道經(jīng)過至少攝氏70度高溫處理或生火腿必須經(jīng)過天然發(fā)酵法處理及不少于9個月的熟化,其水份活性值Aw不可超過0.93;pH酸堿值不可超過6.0.
歐洲委員會第2010/734/EC號決議載于以下網(wǎng)址:
第2005/692/EC號決議及第2007/777/EC號決議分別載于以下網(wǎng)址:
相關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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