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4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農業(yè)委員會”發(fā)布農防字第1041481492號公告,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并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依據(jù)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guī)定,運輸工具所有人于一定期間內,有擅自輸入禁止輸入的檢疫物行為,或因其故意致使第三人以其運輸工具從事該項行為,而散播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或有散播之虞者,其運輸工具應予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