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dǎo)讀:2015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新《食品標識法》(2013年法律第70號)。該《食品標識法》整合《JAS》法、《食品衛(wèi)生法》、《健康增進法》中食品標識相關(guān)內(nèi)容,統(tǒng)一規(guī)定食品標識相關(guān)整體內(nèi)容,具體的食品標識規(guī)則通過內(nèi)閣府政令《食品標識基準》(2015年3月20日公布)來進行了規(guī)定。為進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標識方法,食品伙伴網(wǎng)日韓信息組將分5期對新法做介紹和淺析,歡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討。
本文中將介紹新《食品標識基準》中的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劑、轉(zhuǎn)基因聲稱和食品保質(zhì)期相關(guān)標識方法。
一、 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劑標識
一、 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劑標識
新食品標識法要求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劑與原材料明顯區(qū)分開標識,具體區(qū)分的方式有(1)原材料與添加劑用斜杠區(qū)分;(2)原材料與添加劑換行區(qū)分;(3)原材料與添加劑之間劃橫線區(qū)分;(4)原材料與添加劑專設(shè)欄區(qū)分等共四種,圖一中給出了第一種和第四種區(qū)分方式的示例。
圖1 原材料與添加劑區(qū)分實例
具體標識添加劑時,按照使用重量從高到低的順序使用添加劑物質(zhì)名稱或物質(zhì)名稱和用途名并用標識。哪些特定添加劑使用簡略名稱;哪些特定添加劑需要并用用途名;同種類添加劑并用時如何標識等詳細內(nèi)容請參考消費者廳通知《關(guān)于食品標識》(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號)的添加劑相關(guān)附表。
加工助劑、生產(chǎn)帶入品和補充普通食品生產(chǎn)中丟失的營養(yǎng)成分而使用的營養(yǎng)強化劑豁免標識。
日本新食品標識法要求,轉(zhuǎn)基因大豆、玉米、馬鈴薯、油菜籽、棉花籽、紫花苜蓿、甜菜、番木瓜(Papaya)等8種農(nóng)產(chǎn)品和以上述8種轉(zhuǎn)基因農(nóng)產(chǎn)品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強制聲稱“轉(zhuǎn)基因”,添加劑豁免轉(zhuǎn)基因聲稱。主要原材料是指該加工食品所使用原材料中其量位于前3,同時其重量百分比占全重量的5%以上的原材料。
要求強制聲稱轉(zhuǎn)基因的加工食品具體指利用普遍認可的最新的檢測技術(shù)在完成品中可以檢出轉(zhuǎn)基因來源的DNA或蛋白質(zhì)的33個品種,具體品種參照表1《要求聲稱轉(zhuǎn)基因加工食品品種目錄》。其中不包括醬油和植物油,因為生產(chǎn)過程中轉(zhuǎn)基因來源DNA或蛋白質(zhì)被分解、去除,最終產(chǎn)品中不能檢出轉(zhuǎn)基因成分,與非轉(zhuǎn)基因農(nóng)產(chǎn)品為原料生產(chǎn)的醬油、植物油質(zhì)量上沒有區(qū)別。但自愿聲稱“轉(zhuǎn)基因”也可。
表1要求聲稱轉(zhuǎn)基因加工食品品種目錄
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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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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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豆腐類及炸豆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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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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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凍豆腐、豆腐渣、腐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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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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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納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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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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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豆?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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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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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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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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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煮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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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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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豆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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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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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豆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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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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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炒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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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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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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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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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烹飪大豆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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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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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大豆粉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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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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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大豆蛋白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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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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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毛豆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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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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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豆豆芽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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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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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玉米小吃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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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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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玉米淀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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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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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玉米爆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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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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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冷凍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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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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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玉米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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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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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corn flour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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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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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corn grits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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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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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烹飪玉米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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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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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6)~(20)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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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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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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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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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干燥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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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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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冷凍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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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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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馬鈴薯淀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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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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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5)~(28)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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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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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烹飪土豆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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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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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紫花苜蓿為主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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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花苜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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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烹飪甜菜為主要原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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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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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番木瓜為主要原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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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木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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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特殊的是以高油酸轉(zhuǎn)基因大豆為原料的大豆油等加工食品,要求強制聲稱“高油酸轉(zhuǎn)基因”或“高油酸轉(zhuǎn)基因混合品”。原因是即使最終產(chǎn)品中不能檢出轉(zhuǎn)基因成分,只要分析油酸等成分便可以辨別出與非轉(zhuǎn)基因品種的質(zhì)量差異。
對與轉(zhuǎn)基因農(nóng)產(chǎn)品及其加工食品區(qū)分管理的上述8種非轉(zhuǎn)基因農(nóng)產(chǎn)品及加工品,可以自愿聲稱“非轉(zhuǎn)基因”,但不是強制要求。沒有區(qū)分管理的可以聲稱“與轉(zhuǎn)基因沒有區(qū)分管理”。
目前日本厚生省審批的只有上述8種轉(zhuǎn)基因農(nóng)產(chǎn)品及其加工品,所以不允許大米、小麥等其他農(nóng)產(chǎn)品及加工食品中聲稱“非轉(zhuǎn)基因”,以免被消費者誤解為上述8種以外轉(zhuǎn)基因產(chǎn)品流通和存在質(zhì)量差異。
三、 食品保質(zhì)期標識
日本根據(jù)食品特性,以“消費期限”和“賞味期限”來標識食品保質(zhì)期。“消費期限”是指便當、生肉等品質(zhì)容易發(fā)生變化的食品保證其安全性的期限;“賞味期限”是指罐頭、方便面等其品質(zhì)變化較緩慢食品的保證其味道鮮美的期限,即使超過了這個期限其安全性可能不會變化。
“消費期限”和“賞味期限”要求以“年月日”標識,但從生產(chǎn)日起其“賞味期限”超過3個月的可以“年月”來標識。另外便當?shù)?ldquo;消費期限”特別短的可以精確標識到年月日及時間。
日本生產(chǎn)商、經(jīng)銷商、消費者之間存在不成文的3分法,即從生產(chǎn)日至“賞味期限”截止日之間時間分為3等分,生產(chǎn)商盡量其前三分之一的時間段內(nèi)交貨給經(jīng)銷商,以便剩下的三分之二時間內(nèi)產(chǎn)品在經(jīng)銷商和消費者之間流通。上述3分法沒有法律約束,僅僅是企業(yè)之間的自愿處事規(guī)則。圖2為企業(yè)之間自愿設(shè)定的交貨期和銷售期限示意圖。
圖2 企業(yè)之間自愿設(shè)定的交貨期和銷售期限
進口食品充分考慮運輸、儲存等因素,由進口業(yè)者負責(zé)正確標識“消費期限”和“賞味期限”。以生產(chǎn)國制定期限為基礎(chǔ),根據(jù)科學(xué)依據(jù)合理設(shè)定保質(zhì)期;已按照日本法令進行標識的,進口業(yè)者應(yīng)該掌握設(shè)定“消費期限”和“賞味期限”的科學(xué)依據(jù)。
進口食品上的日文標簽應(yīng)使用消費者容易易懂的語言進行標識,不符合日本習(xí)慣的標識應(yīng)由進口商負責(zé)進行正確標識。
延伸閱讀:
日本新食品標識法解讀(1)
日本新食品標識法解讀(2)
日本新食品標識法解讀(3)
日本新食品標識法解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