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遠法院審理了一起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張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樊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某、樊某某在其經(jīng)營正宗水市水粉店的湯料中加入罌粟殼來提高湯粉的口感,二人將加入罌粟殼湯粉賣給顧客,被寧遠縣公安局與寧遠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局查獲,并對正宗水市水粉店的粉湯進行了檢測,結(jié)果呈嗎啡類陽性,隨后在該店的儲物間查獲一包用塑料袋裝好的罌粟殼。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樊某某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某、樊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開店營業(yè)時間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認罪悔罪,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及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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