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使用含鋁泡打粉制售包子的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七千五百元,另判處銷售額10倍的公共利益損害賠償金三萬七千五百元,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16年8月開始,王某某在泗洪縣青陽鎮(zhèn)東方新城菜場南門東側經營早餐店。2017年8月2日,市場監(jiān)督部門在執(zhí)法時發(fā)現(xiàn)王某某在生產包子、饅頭等食品時使用含鋁泡打粉,遂向其發(fā)出《食品安全告知書》,告知其在生產包子、饅頭等食品時禁止使用含鋁泡打粉。此后,王某某在制作包子、饅頭時仍然使用含鋁泡打粉,并將制作的包子、饅頭對外銷售。2017年8月9日,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王某某經營的早餐店再次進行檢查,并對包子、面團進行抽樣檢驗。經檢測,抽樣送檢包子中鋁殘留含量為399mg/kg,面團中鋁殘留含量為450mg/kg。
根據(jù)國家衛(wèi)計委等5部門2014年第8號《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guī)定的公告》、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在小麥粉及其制品生產中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含鋁膨松劑),干品中鋁殘留量不得超過100mg/kg。王某某在2017年8月3日至9日期間,共使用上述泡打粉加工鋁含量超標四倍還多的包子、饅頭合計7500余只,銷售得款3750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王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其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guī)定,可以要求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侵權人支付銷售額十倍的賠償金。據(jù)此,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王某某要求銷售額十倍的賠償金三萬七千五百元,并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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