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用于本公司生產產品的部分可標示事項、餐飲業(yè)經營者應遵守的標示事項、為了保證消費者安全應標示的相關事項。
2.確定食品生產、加工業(yè)從業(yè)者等應強制標示食品標簽,并確定他們標示時的標示位置、字體大小等標示的方法。
3.確定營養(yǎng)標示對象食品、應標示的營養(yǎng)成分、營養(yǎng)成分標示方法、鈉含量比較標示對象和其標示方法等具體事項。
4.確定發(fā)布食品廣告時應遵守的事項。
5.確定試驗結果、調查結果等實證材料的范圍,實證使用的試驗(調查)資料應具有科學性、客觀性,應以書面形式提交證明試驗、檢查機關的名稱、實證內容和結果內容的材料。
6.將標示和廣告的審議對象確定為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功能食品。自律審議機構審議時可自行確定手續(xù)費,食品藥品安全處審議時手續(xù)費為10萬韓元。確定自律審議機構的注冊、變更、解除相關事項。
7.確定為保證消費者安全的注意事項、食品等的營養(yǎng)標示和廣告,以及飲食生活的相關事項等教育和宣傳內容。
8.要求未標示致敏物質的食品、未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食品、標示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與事實不符的食品需召回。
9.確定行政處分的詳細標準。確定未標示全部強制標示事項時,不繳納罰款的對象,罰款的征收程序以《國庫資金管理法實施規(guī)則》為標準。
以上意見征集時間至201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