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開開庭一審審理了被告人程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西安市人大代表、西安市公安局環(huán)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民警、被告人親屬等共計30余人參加旁聽。庭審后,人大代表對本次庭審進行了評議。
案件事實:2017年9月起,被告人程某某在位于西安市某街鎮(zhèn)開辦食品加工廠,生產(chǎn)粉皮、涼粉并對外銷售。為了使其生產(chǎn)的粉皮、涼粉等食品長時間保持固態(tài),被告人程某某在制作過程中過量添加白礬。為逃避市場監(jiān)管,被告人程某某將未添加白礬的涼粉、粉皮送檢并取得合格的檢驗報告。2020年5月18日,偵查人員在食品加工廠內(nèi)將其抓獲,現(xiàn)場查獲尚未銷售的涼粉139盒、粉皮134袋。經(jīng)鑒定,從程某某處查扣的粉皮中鋁的殘留量為524mg/kg,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長期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涼粉中鋁的殘留量為1130mg/kg、1200mg/kg,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長期過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
庭審中,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程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公訴機關(guān)針對指控的事實當庭出示了相關(guān)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剞q雙方分別進行了質(zhì)證。法庭辯論結(jié)束后,被告人程某某向法庭做了最后陳述。
庭審結(jié)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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