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jiān)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jiān)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青島西海岸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共辦結食品類案件8件,無藥化類案件,罰沒款共計1萬元。現(xiàn)將上述辦結的案件集中向社會進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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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梅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經抽檢,當事人王秀梅經營氧樂果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的番茄,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購進抽檢樣品時,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該批次番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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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島區(qū)渝莊映山紅重慶老火鍋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雞蛋案:
當事人黃島區(qū)渝莊映山紅重慶老火鍋店采購氧氟沙星不符合農業(yè)部公告第2292號的雞蛋,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當事人能夠如實提供出供貨商資質證明、檢驗合格報告和進貨票據(jù),對涉案的食品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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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島區(qū)綠洲泰園蔬菜配送中心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案:
當事人黃島區(qū)綠洲泰園蔬菜配送中心銷售腐霉利不符合 GB 2763-2019標準的韭菜,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本案中當事人能夠如實提供出供貨農戶的身份證復印件、進貨單據(jù)和商城農貿市場的食用農產品檢測結果公示表,對涉案的食用農產品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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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維客膠南購物中心有限公司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食用農產品鯉魚案:
當事人青島維客膠南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經營孔雀石綠不符合農業(yè)農村部公告第 250 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的鯉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本案中當事人能夠如實提供出供貨商資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jù),對涉案的食品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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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島區(qū)大場于記蛋糕房(于文鳳)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當事人黃島區(qū)大場于記蛋糕房(于文鳳)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吐司,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予以行政處罰。但是該單位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且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能如實提供證據(jù)等有關資料充分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試行)》第十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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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西海岸供銷集團薈澤農產品有限公司兩河路社區(qū)直銷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案:
當事人青島西海岸供銷集團薈澤農產品有限公司兩河路社區(qū)直銷店對在未查驗食品檢驗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毛桃上架銷售,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構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和經營農藥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7.4元;
3、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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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島區(qū)張俊珍糧油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鮮雞蛋案:
當事人黃島區(qū)張俊珍糧油店銷售含有恩諾沙星的鮮雞蛋,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應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jù)和雞蛋的檢測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證據(jù)證明不知道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免于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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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西海岸供銷集團薈澤農產品有限公司六合社區(qū)一號直銷店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豇豆案:
當事人青島西海岸供銷集團薈澤農產品有限公司六合社區(qū)一號直銷店銷售的豇豆經抽檢,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33元;
2、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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