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及司法解釋起草人員就《解釋》回答記者提問。
1.問:《解釋》對打擊制售食品的“黑作坊”采取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舉措?
答:眾所周知,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其食品原料或腐敗變質、或有違法添加,其生產原料、包裝材料、生產過程等達不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食品安全和質量無從談起,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尤其在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以及廣大農村地區(qū),“黑作坊”食品更為泛濫,危害更大。另一方面,制售食品的“黑作坊”多藏匿于隱蔽的工廠或農村,人員流動性較強,隱蔽性強,欠發(fā)達地區(qū)和農村消費者的防假和維權意識相對薄弱,即使購買到這類“黑作坊”食品,在沒有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明顯損害的情況下,大多會放棄維權。這些情況加大了打擊制售違法食品的“黑作坊”的難度。
針對“黑作坊”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裝標簽上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以逃避法律責任的特點,《解釋》第11條明確規(guī)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解釋的針對性很強,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頭,也打其生產經營鏈條。對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樣經營者就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打斷了“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也將打掉“黑作坊”食品的市場。
另外,實踐中,“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生產者需要憑借場地、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等便利條件,才能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對于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解釋》第5條明確,消費者有權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guī)定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通過強化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者的責任,加大對制售違法食品的“黑作坊”“黑窩點”的打擊力度。
2. 問: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實踐中對于該制度的適用存在理解不一的情況,《解釋》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要件方面是否做了進一步明確?
答: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該制度在維護食品安全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對于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要件,《解釋》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做了進一步明確。
一方面,《解釋》明確了經營者“明知”的認定問題。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只有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經營者“明知”的判斷至關重要。因為“明知”是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消費者舉證難,法院認定也難?!督忉尅返?條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做了進一步明確,增強了可操作性。第6條對于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分別是: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以上情形下,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規(guī)定了兜底條款,以避免遺漏。關于 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是否認定為“明知”的問題,我們認為,進貨查驗義務是食品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的經營者義務,對于保證食品安全至關重要,消費者基于對經營者的信任采購食品,經營者不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顯然是極不負責任的。《解釋》深入貫徹“四個最嚴”的要求,明確將未盡查驗義務認定為經營者“明知”,引導經營者規(guī)范經營,最大限度保證食品安全。
另一方面,《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前提。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并未要求以消費者人身遭受損害為前提。該款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不一定是在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該款規(guī)定屬于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安全領域所作的特別規(guī)定,旨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食品價額一般不高,懲罰性賠償以造成人身損害后果為前提,不利于鼓勵消費者維權,也不利于懲治和防范食品違法行為,凈化食品安全環(huán)境?!督忉尅返?0條明確規(guī)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統(tǒng)一裁判尺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3.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關注的食品安全信息,《解釋》對此有無專門規(guī)定?
答:根據(j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強制標識的信息,這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為關注的食品安全信息。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缺少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無法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過期食品,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二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雖然標明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但是標注不清晰、不醒目,讓消費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本身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嚴格貫徹執(zhí)行習近平總書記就食品安全問題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針對上述問題,《解釋》第11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
4. 問:現(xiàn)在人們在網上購買食品的情況已經很普遍了,網絡食品安全也是大家很關注的問題,請問對《解釋》相關規(guī)定能否作進一步說明?
答:的確,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通過網絡平臺進行食品交易的規(guī)模也越來越大。網絡購物現(xiàn)在已經成為一種很普遍的消費方式,《解釋》制定過程中,對于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予以了高度關注。
一方面,對電子商務平臺自營及自營誤導問題作出規(guī)定。實踐中,電子商務平臺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經營,一種是為第三方交易提供平臺服務,另一種是自己直接作為當事人一方進行交易,即自營模式。在自營模式下,電子商務平臺本身為食品經營者,應當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交易相對方是誰,對于消費者的選擇至關重要。經營者應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對經營主體的相關信息如實告知。根據(jù)電子商務法的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yè)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qū)分標記自營業(yè)務和非自營業(yè)務,不得誤導消費者。但實踐中,電商平臺存在應當標記自營而不標記的情況?!督忉尅返?條針對這種情況,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yè)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yè)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外,實踐中,還存在不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yè)務,但平臺所作的標識等使得消費者以為是平臺自營,消費者基于對電商平臺的信任購買食品,給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況。根據(jù)《解釋》第2條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也有權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食品經營者的責任。
另一方面,電商平臺經營者相較于消費者,在信息占有上具有一定優(yōu)勢,對哪些主體能夠入網經營食品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督忉尅返?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必須予以特別保護,這一規(guī)定有利于督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加強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的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核并依法采取相應救濟措施,以更好地保護網購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