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寶坻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八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寶坻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劉某明知含有腎上腺素、阿托品成分的藥水不能用于待屠宰生豬的情況下,多次從他人處購買并將該藥水賣給被告人石某等人。后石某等人在明知該藥水不能用于待屠宰生豬的情況下,使用該藥水對待屠宰生豬進行注射,后注射藥水的生豬被屠宰并銷售給他人。
2016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劉某某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系國家明令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仍多次從他人處購買用于其飼養(yǎng)肉牛,并將該藥品出售給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用于飼養(yǎng)肉牛。
寶坻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等25人分別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chǎn)有毒、有害食品罪,對上述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一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禁止相關人員在三年至五年內(nèi)從事畜禽養(yǎng)殖、屠宰、銷售經(jīng)營活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寶坻法院將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通過公開宣判等方式向社會廣泛宣傳,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督促廣大食品生產(chǎn)銷售者要嚴格守法經(jīng)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