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9日,光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兩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相繼在光澤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元。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罰金3600元。
一、案情回顧
案例一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余某在光澤縣中洲菜市場內(nèi)銷售“金槍不倒”、“助勃延時王”等來源不明的保健品,被光澤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當場查獲。經(jīng)中譜安信(杭州)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余某銷售的“金槍不倒”、“助勃延時王”等保健品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例二
2020年4月9日,光澤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光澤縣杭川鎮(zhèn)武林路1-1號光澤縣信明廣告公司后方搭蓋棚的張某經(jīng)營的夫妻保健品店進行檢查,當場查獲“二度春”、“蟲草強腎王”等各類保健品共計6箱。經(jīng)中譜安信(杭州)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檢測,張某銷售的“二度春”、“蟲草強腎王”等保健品中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西地那非
中文名 枸櫞酸西地那非
外文名 Sildenafil Citrate Tablets
別名 外艾克/金戈
百度百科釋義:一種作用于男性生殖系統(tǒng)的藥物,一般用于治療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二、檢察官提醒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chǎn)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zhì)的,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而西地那非就是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zhì)名單(第一批)》(食藥監(jiān)辦?;痆2012]33號)中禁止添加的物質(zhì)。
在本次判決的兩起案件中,兩名被告人銷售的保健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其行為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健品時,一定要從正規(guī)渠道購買,對來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時刻保持警惕之心,以免損害身體健康。
三、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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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三款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zhì)的,適用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條 下列物質(zhì)應(yīng)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ǘ﹪鴦?wù)院有關(guān)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zhì)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zhì)名單》上的物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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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zhì)名單(第一批)》(食藥監(jiān)辦?;痆2012]33號)第三項:聲稱緩解體力疲勞(抗疲勞)功能產(chǎn)品:西地那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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