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8年,做酒水生意的丁某為牟取暴利,將72瓶假貴州茅臺酒以每瓶1600元的價格銷售給了孫某,“營業(yè)額”達到10萬余元。此后兩年間,丁某又陸續(xù)售出假酒,銷售金額累計達到人民幣226200元,其經營的酒城也被查獲出價值人民幣24萬余元的各類未銷售假酒。丁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案件訴至東港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
被告人丁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其行為構成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主動上繳違法所得,退還了部分銷售款項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丁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知識產權保護是塑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方面。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到一定數(shù)額,即觸犯刑法,依法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廣大企業(yè)要誠信經營,制假售假害人終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