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xù)推進“為群眾辦實事示范法院創(chuàng)建”活動的深入,維護群眾“舌尖上安全”,近日威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呂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呂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承擔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4500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賠禮道歉;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被告人呂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其在二審期間撤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呂某某在某羊湯館熬制羊湯時,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羊湯中放入了三顆罌粟果實。該日,羊湯館共賣出羊湯30碗,每碗15元,銷售額450元。威縣公安局對該店廚房燉羊骨頭的湯鍋中的湯進行了檢測,嗎啡檢測試盒的檢測結果呈陽性。對在該鍋中發(fā)現的三顆疑似罌粟果實經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鑒定為罌粟科罌粟屬罌粟。從該店廚房燉羊骨頭的湯鍋中提取的羊湯經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含有罌粟堿、嗎啡、可待因成分,標準為不得檢出。
我院認為呂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在加工生產食品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理。被告人呂某某的犯罪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其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對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的損害進行賠償的相關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群眾關注。威縣人民法院知悉群眾心中所想、所盼,解決群眾生活所急、所需,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食品犯罪。該案的宣判彰顯了我院對于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決心和力度。下一步,威縣法院將繼續(xù)按照“為群眾辦實事示范法院”的要求,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堅決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為威縣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è)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yè)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其從事相關職業(yè)另有禁止或者限制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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