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周建珍副食調料店經營的辣椒段產品
?。ㄒ唬┏闄z基本情況。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對位于天津自貿試驗區(qū)(中心商務區(qū))學校大街市場內1排34-37號的當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周建珍副食調料店在售辣椒段產品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抽檢產品為辣椒段,數(shù)量為7.5kg。2023年8月29日,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檢驗報告》(No:A1D810004A1F61R7600),該報告稱所抽樣檢驗的辣椒段“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于以50元/kg的價格售出7.5kg添加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的辣椒段產品,購進上述產品時,當事人未向上游銷售者索要相應進貨票據(jù)及資質。當事人對上述產品予以召回,召回數(shù)量為0。本案貨值金額為375元,違法所得為375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案件需要的相關證據(jù),符合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的;”所述的情形;當事人在現(xiàn)場檢查后能主動實施涉案產品召回工作,且期間未發(fā)現(xiàn)有不良反應案例,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75元;3.罰款2000元,罰沒款合計2375元。
2023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