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監(jiān)督抽檢中,涉及我市生產企業(yè)青島國香糧油有限公司?,F(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7月9日、8月4日,我局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接到青島國香糧油有限公司《檢驗報告》(①編號為:No.202011002830;②編號為:No:A2200224226101013C),青島國香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的“食用植物調和油”,經檢驗,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食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ㄒ唬┱{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證,當事人生產的食用植物調和油(①檢驗報告編號:No.202011002830,規(guī)格型號:4L/桶,②檢驗報告編號:No:A2200224226101013C,規(guī)格型號:900mL/桶),經檢驗,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食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案的食用植物調和油2020年6月17日共生產178桶,抽樣2桶,剩余176桶未銷售。成本價格27元/桶,銷售價格30元/桶。貨值金額5340元,無違法所得。②2019年10月4日共生產42桶(900ml/桶),銷售42桶,成本價格6.91元/桶,銷售價格9元/桶。該公司召回1瓶,貨值金額378元,違法所得85.57元。上述產品貨值金額合計5718元,違法所得8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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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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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進行處罰。對該公司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69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85.57元。罰沒款共計69085.57元。3.沒收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用植物調和油176桶(規(guī)格:4L/桶)。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
可能因芝麻油含有乙基麥芽酚。整改情況:嚴把進貨質量關。
特此通告。
青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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