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加拿大公布食品檢驗局(CFIA)第D-08-04號政策指令“植物保護進口要求植物與種植植物部分:防止監(jiān)管植物有害物隨播種渠道傳入和擴散”。
該指令包含所有國家種植用植物及植物部分的一般進口要求,以防止限制性植物有害生物傳入和擴散。制定本政策指令的目的是合并、澄清并概要說明加拿大種植用植物及植物部分的一般植物衛(wèi)生進口要求。在此之前,這些要求分散在眾多指令和其它文件內,現撤消這些指令和文件。
該指令替代以下法規(guī):
• D-02-02:去/帶根種植用植物、植物部分及體外培植植物的植物保護進口要求;
• D-96-09:蘭科植物的植物保護進口要求;
• D-01-03:美國本土和夏威夷個人用室內植物的植物保護進口要求;
• D-03-05:產自美國本土外的橡樹[櫟屬(Quercus spp.)]苗木植物保護的進口衛(wèi)生要求;
• D-03-04:產自美國本土外的槭樹(Acer spp.)苗木植物保護的進口衛(wèi)生要求;
• D-03-03:產自美國本土外的梣樹(白蠟屬Fraxinus spp.)苗木的植物衛(wèi)生進口要求;
• D-03-10:加拿大禁止和限制進口觀賞木瓜(Chaenomeles)、蘋果(Malus蘋果和海棠)、桃
Prunus核果、如:櫻桃)、梨(Pyrus)和柳(Salix)枝條;
• 備忘錄886.1B7:花粉進口,1987年5月4日;
• 進口通知:L18A/90-03-30:蘭科植物、切枝或組織培養(yǎng)的植物保護進口要求;
除合并目的外,該指令在防止限制性植物有害生物傳入擴散的內容中澄清了原產國的含義,還包括一份劃分為“待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后批準(NAPPRA)”的植物清單。
D-08-04提供一份確定出口加拿大種植用植物材料原產地必須使用的計劃表。如屬以下情況,則CFIA將視種植用植物為從出口國進口到加拿大的:
(1)、只在出口國內繁殖生長;或
(2)、對于只在溫室內繁殖生長的植物,出口國從第三國進口并在出口國活躍生長4周(28天);或在生產過程中的任何時間曾在室外生長的植物,出口國從第三國進口并在出口國活躍生長16周(112天)。
柳樹(Salix)、山楂(Chaenomeles)、木瓜(Cydonia)、蘋果(Malus蘋果和海棠)、桃(Prunus核果)、梨(Pyrus)、葡萄(Vitis)、柑橘(Rutaceae) 龍血樹(Dracaena)、萬年青(Dieffenbachia)及鼠李(Rhamnus) (= Frangula)的新要求見D-08-04第3.4.5節(jié)。
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第D-08-04號政策指令“植物保護進口要求植物與種植植物部分:防止監(jiān)管植物有害物隨播種渠道傳入和擴散”內容詳見: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0/sps/CAN/10_2758_00_e.pdf
![](http://unionsn.com/file/image/newsad2021041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