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乎每個人的身體健康,而食品包裝標識則是商家向消費者傳遞信息、進行承諾的重要載體。消費者在拆開包裝之前,只能通過食品標簽標識了解食品屬性,因此它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導作用。但包裝標識錯誤的情況屢見不鮮。食品包裝標識有問題,消費者能主張賠償嗎?可以向誰主張多少金額的賠償呢?下面海淀法院法官通過三個案例,向消費者介紹一下遇到該類糾紛應當如何維權。
脂肪含量不真實,生產商欺詐行為被認定
李先生在家門口的商場購買了一箱名牌夏威夷果,回家食用時發(fā)現(xiàn)夏威夷果的口感過于油膩,夏威夷果包裝上標示的營養(yǎng)成分表中載明每100g產品中脂肪為24.7克,但是李先生懷疑包裝上標識的脂肪含量并不真實,于是將其中一罐夏威夷果送至檢測公司檢測,結果實際脂肪含量為100克產品含62.1克脂肪,遠高于其標注的數(shù)值。李先生將商場和生產廠家訴至法院,認為構成消費者欺詐,要求商家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夏威夷果包裝標簽存在瑕疵,導致李先生在消費時受到誤導,對食品口感等產生錯誤預期,生產廠家應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商場作為銷售者,提供了收貨文件、發(fā)貨單、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檢驗報告、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報告等證件證明其已盡審慎審查義務,其行為不屬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構成欺詐,故對于李先生要求商場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食品包裝標識有問題主要分為以下三種:一是漏標,即食品標簽上的生產許可證號、生產者信息、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質量等級、產品類型、適用標準、營養(yǎng)成分及含量、配料成分及含量、添加劑、警示語、證書等沒有標注;二是錯標,即前述標簽事項標注錯誤;三是無標,即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針對部分包裝標識問題,消費者可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主張懲罰性賠償。
那么,本案中為何只判決生產商承擔責任,未判決銷售商承擔法律責任呢?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因此,如果包裝標識錯誤,構成欺詐,即商家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消費者錯誤購買行為的,消費者可向商家要求食品價款的三倍賠償。營養(yǎng)成分表是消費者直觀了解食品特征的有效方式,是指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預包裝食品重要依據(jù),因包裝標簽對營養(yǎng)成分標識存在錯誤,消費者在消費時受到誤導,對食品營養(yǎng)和口感產生錯誤預期,可以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向商家主張三倍賠償。但如果商家能夠提供相應規(guī)定、合同、單據(jù)、檢驗報告等文件證明其已盡審慎審查義務,并無欺詐的故意,則無需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包裝沒有保質期,銷售商被判十倍賠償
趙先生在超市購買價格二百元的葡萄酒一瓶,過幾天食用時發(fā)現(xiàn)葡萄酒包裝上找不到生產日期,趙先生將超市訴至法院,認為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要求十倍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趙先生提供了食品實物及購物小票,證明其與超市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超市對售賣的產品應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食品包裝沒有保質期存在食品安全風險,超市作為銷售者對于食品是否標注生產日期應當明知,因此超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趙先生進行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
法官提醒: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包裝標識問題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影響食品安全的,消費者可向生產者或主觀上明知的經(jīng)營者要求商品價款的十倍賠償。
所謂食品安全,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影響食品安全的風險因素主要包括生物污染(病毒、細菌、真菌、寄生蟲等)、化學污染(農藥、重金屬、自然毒素、放射性元素、濫用食品添加劑等)、物理污染(外來異物)等。如果食品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或者商家涂改生產日期,可能導致食品購買時已過保質期,會導致食品腐爛變質、微生物繁殖等情況,影響消費者身體健康。經(jīng)營商家作為銷售者對于食品是否標注生產日期應當明知,如怠于履行審查義務致使其應當知道銷售的食品未標注生產日期而不知道,應該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食品上沒有生產日期,消費者可向銷售商家或者生產廠家主張價款的十倍賠償。
能量值標示有錯誤,主張不符合食品安全未獲賠
韓某網(wǎng)購了“姬松茸”商品20袋,其營養(yǎng)標簽中能量標示值為468千焦,蛋白質為13.2克,脂肪為3.2克,碳水化合物20.3克。韓某查詢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認為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為根據(j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GB28050—2011)以及原國家衛(wèi)生部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解釋文件《GB28050-2011問答》所列能量計算公式:能量=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實際計算能量為687.9千焦,該商品包裝標示的能量值為468千焦,為虛假數(shù)值。韓某將生產廠家訴至法院,以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要求退貨并支付價款的十倍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韓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姬松茸”商品系有毒或有害,對人體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對韓某要求十倍賠償?shù)闹鲝?,不予支持。但?ldquo;姬松茸”外包裝標注的能量值確實有誤,容易誤導消費者,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支持了韓某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食品包裝標識有瑕疵并不一定就影響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標準中對標簽標識規(guī)定的許多標準并不具有對食品安全的影響性。例如文字、符號、數(shù)字的高度,配料排列順序,日期標示順序,計量單位寫法,分類、規(guī)格、標示形式、標示數(shù)值誤差等。食品雖然能量數(shù)值標識錯誤,或者營養(yǎng)標示超過了國家標準允許的誤差范圍,但并不影響食品安全,故消費者不能要求十倍賠償。
那么,對于此類標識錯誤,消費者是否就完全無法主張權益呢?營養(yǎng)標簽標示數(shù)值有誤,如果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基于該錯誤數(shù)值受到誤導,對食品營養(yǎng)和口感產生錯誤預期,則可以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向構成消費者欺詐的商家主張退款退貨及價款的三倍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