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某原本經營一家火鍋店,聘請張某為廚師,為了吸引更多顧客,同時降低經營成本,賴某、張某將顧客食用后的火鍋底料廢棄油脂回收,過濾后加工熬制成老油,又將老油當作食品原料加入火鍋底料中,循環(huán)銷售給其他顧客繼續(xù)食用,后被當場查獲。
案件審理
鄰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張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消費者食用,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賴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被告人賴某、張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在此,提醒餐飲行業(yè)從業(yè)人員要不斷提升自身的責任意識,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合法經營,守法經營。
普法課堂: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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